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抓好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这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关注:据我调查,一是有一些干部群众对这一法律内容不甚了解,包括我在此之前也不知道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这样一部法律,因此很多组织或社会公益机构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不能自觉全面的运用这一法律去应对和操作。二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这部法律中的一些相应条款也应该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为此,黄美媚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都应该十分重视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宣传,把它列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授课培训科目,各大专院校及中小学教育的法律课程中,也应该有相应的内容和知识。通过多种形式使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更加熟悉这一法律,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法律,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和熟练掌握这部法律,切实提高应对危机的能力,强化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高度重视民间救援组织的作用。目前,重大自然灾害与社会突发事件已对我国紧急救援能力提出重大考验,要应对好这个考验,除政府要强化危机意识、健全管理机制外,还需要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民间救援组织的协助与支持更是不可或缺。一是机制到位。建议将民间救援纳入法制轨道。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志愿组织活动和志愿者自身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在救灾行动等特殊领域,公安、城管等部门可进一步探索开放救援车辆装备准入制度。二是组织到位。规范民间救援组织,加强组织培训,强化救援队伍建设,促进民间救援组织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更加有序有效的参与到应急工作中来。三是保障到位。政府财政上适当给予经济支持,促进民间救援组织良性发展。建议将民间志愿组织纳入预算,适当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
三、要及时修改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不适应当前的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施中也发现该法存在一些缺憾,需要在修订时予以完善。(1)第二章第三十一条中指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这一条款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财政支持作出了规定,但这一规定尚不够明确,建议增加“各级政府都应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专项资金”这样的表述,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资金来源更明确,更便于操作。(2)第五章第六十一条中指出:“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这一规定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善后处理是非常周到的。但另一个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就是对民间救援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补偿问题。民间救援组织参与救援,肯定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资,一部分可由它们出于社会责任感自行处理,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应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资金”中给予它们一定比例的合理补偿,否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它们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积极性,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关于这一点,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一些必要的补充及修改,将民间救援的补偿机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四、要积极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在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加强应急能力很重要,但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更重要,要将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建议国家及各级政府对各种有关安全用品制造和生产的民营企业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