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开工前环境保护信息公示

来源: 永康市中翼工贸有限公司发表时间:2018-04-11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开工前环境保护信息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7〕45号)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本建设项目开工前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欢迎有关单位、专家及社会公众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由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组成)

 

建设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鱼山岛绿色石化园区

 

工程规模:总规模为4000万吨/年炼油能力。其中,一期2000万吨/年炼油(含520万吨/年芳烃)、140万吨/年乙烯

 

开工时间:工程计划于2017年6月开工

 

设计单位: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渤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中国昆仑工程公司、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天辰工程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大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公司)、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十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监理单位: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

 

二、工程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新建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方案坚持“宜烯则烯,宜芳则芳,宜油则油”的原则,适度生产市场需求旺盛的汽油和航煤、尽量少产柴油,并配套大型乙烯及下游产品深加工。

 

项目按照多产芳烃、炼化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期实施的原则,炼油部分采用“渣油加氢脱硫/重油催化裂化+加氢裂化+焦化”核心加工流程,蜡油和柴油分别通过加氢裂化多产重石脑油作为芳烃原料。芳烃部分采用世界级规模的“重整+PX”生产装置,配套建设140万吨/年大型乙烯装置,丙烷脱氢生产丙烯。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炼油区和化工区工艺装置、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生产设施、厂外工程和依托工程,厂外工程包括厂外公路、厂外供电线路、厂外供水管线(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含油及含盐污水预处理设施、达标污水排放管线等。园区将统一建设海水淡化工程、动力中心、基地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填埋及危险废物焚烧)、基地码头及基地污水处理厂等设施,为本项目及基地其他规划项目服务。

 

项目一期工程主要炼油生产装置包括1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装置(一)、1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装置(二)、300万吨/年轻烃回收装置、300万吨/年延迟焦化装置、500万吨/年渣油加氢脱硫装置、38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装置、400万吨/年柴油加氢裂化装置(一)、400万吨/年柴油加氢裂化装置(二)、42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装置、20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装置、45万吨/年轻汽油醚化装置、150万吨/年航煤精制装置、320万吨/年石脑油加氢装置、40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一)、40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二)、260万吨/年芳烃装置(一)、260万吨/年芳烃装置(二)、90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110万吨/年C3/C4分离装置、18万吨/年MTBE装置、45万吨/年烷基化装置、150万吨/年C5正异构分离装置、90万吨/年C1/C2分离装置、(10+30)/(40+100)万吨/年双脱联合装置、49.42万标立/小时煤焦制气装置、4×12万吨/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等26套生产装置。

 

项目一期工程主要化工生产装置包括140万吨/年乙烯装置、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45万吨/年FDPE装置、30万吨/年HDPE装置、5/75万吨/年EO/EG装置、苯乙烯装置(苯乙烯60×2万吨/年,乙苯126.69×2万吨/年)、45+45万吨/年聚丙烯装置、20万吨/年丁二烯抽提装置、12/5万吨/年MTBE/丁烯-1装置、65+50万吨/年裂解汽油加氢装置、40/25万吨/年苯酚丙酮装置、23万吨/年双酚A装置、26万吨/年聚碳酸酯装置、26万吨/年丙烯腈装置、9万吨/年MMA装置等15套生产装置。

 

项目一期工程主要产品包括国VI汽油、航煤、国VI柴油、苯、对二甲苯、硫磺、一乙二醇、二乙二醇、三乙二醇、EO(乙二醇)、LLDPE、HDPE、均聚聚丙烯、共聚聚丙烯、聚碳酸酯、苯酚、丙酮、MMA、丙烯腈、丁烯-1、丁二烯、苯乙烯等。

 

三、工程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声环境保护措施、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和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等,计划实施时间为2017年8月~2018年12月。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各加热炉、裂解炉、转化炉等燃用脱硫干气与合成气,分别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等工艺,各项污染物分别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相应特别排放限值并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浓度后排放。

 

硫磺回收装置采用“二级Claus回收硫+SCOT加氢还原吸收工艺+尾气焚烧+钠法脱硫工艺”处理脱硫脱硫醇装置酸性气,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相应特别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

 

含尘废气采用高效除尘技术处理。延迟焦化装置采用全密闭设计,实现智能在线清焦、密闭除焦、固体和气体全密闭处理。焦池、焦炭塔废气收集后经水洗、稀碱液吸收、除臭后,送延迟焦化装置加热炉焚烧处理。重油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采取脱硫脱硝措施。连续重整装置催化剂再生废气采用高效氯吸收技术脱氯,并进一步降低非甲烷总烃和氯气浓度。烷基化装置废酸再生吸收塔尾气采用湿式除雾器去除酸雾和固体微粒。丙烷脱氢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采用碱洗工艺去除硫化氢、氯化氢等酸性物质。MMA装置尾气送焚烧炉热力焚烧处理。乙烯废碱氧化尾气返回裂解炉处理。苯酚/丙酮装置、聚碳酸酯装置、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低密度聚乙烯装置、丙烯腈装置工艺废气送装置内焚烧炉或热氧化炉处理。上述工艺废气经处理后,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等相关标准要求后排放。

 

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定期监测设备、设施动静密封点。罐区设置油气回收和废气处理设施,分别采用低温柴油吸收、冷凝膜法、活性炭吸附、催化氧化等工艺处理,分别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厂内废水集输、储存、预处理设施采取加盖密闭和废气处理措施,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后排放。强化酸性水罐、焦化装置冷焦水罐及切焦水罐等的VOCs治理措施。

 

(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炼油区火炬系统设置可燃气体回收系统。

 

设置装置区围堰、储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池,以及末端事故水池在内的三级防控措施。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极端事故情况下,依托石化基地人工河道拦截厂区事故水,同时关闭雨水排海口,拦截的事故水送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水不外排入海。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受影响区域内人口应急疏散方案,配备足够的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立项目与周边村庄、社区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与石化基地、宁波-舟山海域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应急井,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项目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和空分空压系统以海水为水源,其他工业用水取自石化基地动力中心脱盐水和海水淡化水。

 

项目产生的含油污水、低含盐废水等经厂内含油污水、含盐污水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全部依托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产水返回项目循环水系统作为补充水。含油污水、含盐污水预处理设施均分两期建设,均采用“隔油+多级气浮+多级生化”工艺,处理后各类污染物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的含盐废水处理系统。

 

炼油双脱联合装置、乙烯装置和丙烷脱氢装置的废碱液,采用湿式氧化工艺处理后,经依托的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高含盐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深海排放。催化再生烟气处理系统的脱硫脱硝废水采用“混凝沉淀+空气氧化+重结晶脱盐”工艺预处理,结晶塔含盐废水与硫磺回收装置废液,经依托的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高含盐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深海排放。

 

各装置区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除盐水系统排水等清净废水,依托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的清净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厂区内非污染雨水经收集后送该项目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另设其他任何外排水途径。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由生产厂家回收,油品储运罐底泥等送延迟焦化装置利用,双脱装置、乙烯装置、丙烷脱氢装置产生的废碱液和碱渣在乙烯装置区内的废碱液处理设施处理,聚碳酸酯装置重组分及废液、丙烯腈蒸发残液、MMA蒸馏塔残液及回收塔重组分等分别送装置区内焚烧处理,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闪蒸器底液、苯酚/丙酮装置重组分焦油、双酚A装置废液、厂内废水预处理污泥、各装置区废树脂等危险废物送石化基地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分别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安全处置。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2001)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煤焦制气灰渣、化工装置区废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送石化基地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处置。

 

(六)声环境保护措施

 

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七)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

 

建立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环境监测体系,覆盖非甲烷总烃、VOCs、苯、甲苯、甲苯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

 

落实施工期避开鸟类繁殖期、鱼卵仔鱼拦截、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礁、湿地生境再造、优化调整航道路径、大黄鱼产卵期禁航和限航、加强生态跟踪调查和研究等各项生态保护措施。

 

(九)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前将环境监理计划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备案,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十)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浙江省城市扬尘和烟尘整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 2017年)》中施工扬尘控制的要求;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修和维护,尽可能选用清洁燃料;采取高效的喷涂工艺、选用环保涂料,做好施工人员的个体防护。施工场地设置简易厕所和化粪池,上清液由抽水车运至自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采用砼硬化地面,修建临时沉淀池、集水池、沉砂池、排水沟等简单水处理构筑物,对施工期废水,应分类收集,按其不同的性质,作相应的处理后排放。严格控制施工噪声强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废物及时进行清运和处理。

 

涉海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生活营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立生活垃圾收集、暂存、外运体系。遇到风暴潮、台风或暴雨等恶劣天气,停止施工。对北侧煤码头运输航线进行管控,在大黄鱼产卵季节(4~6月)改走龟山航道、灌门航道等南部航线,经过基地南侧绕行至北侧码头;在五峙山鸟类保护区周边3公里环线设立警戒浮标,加强五峙山保护区鸟类繁殖期(5-8月份)的施工管理,要求按照航线行驶,确保施工船只不会靠近保护区。

 

四、地方政府负责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相关工作,计划实施时间为2017年5月~2018年12月。

 

(一)配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及舟山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项目区域大气污染物削减方案(浙政函〔2016〕206号、舟政函〔2017〕19号文件),如期完成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船厂关停、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原油装船油气回收工程、神华国华舟山有限公司烟粉尘减排工程、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VOCs减排工程、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嘉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工程等各项大气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不少于5062吨/年、7025吨/年、6336吨/年、1809吨/年。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应确保在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配合舟山市人民政府,继续强化舟山及周边地区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加强储罐油气回收、造船业整治提升、锅炉关停淘汰、推行“煤改电”“煤改气”等减排措施,确保舟山市2020年大气中细颗粒物浓度较2015年有所改善,并有效控制臭氧、二氧化氮污染。

 

(二)配合舟山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舟山市水污染物削减方案(舟政办〔2016〕19号文件),确保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不少于1549吨/年、289吨/年,在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应确保完成相应的减排工程。按照《“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做好舟山市总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三)配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用煤平衡方案》要求,如期完成关停杭州余杭和绍兴柯桥等地13家热电企业装机、淘汰关停小锅炉、关停国华舟山电厂l号及2号机组等煤炭削减替代工程。按照舟山群岛新区规划环评“不再新布局燃煤电厂”的意见,在落实气源的基础上调整石化基地能源结构,项目二期工程制氢方案不得以煤为原料。

 

(四)配合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在建立健全石化基地绿色石化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污染治理配套工程建设相关情况说明的函》(舟政函〔2016〕80号),协调推进石化基地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该项目高标准一体化同步建设,确保该项目依托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满足处理项目排放污染物的需要。石化基地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中水回用系统、雨水排海口、污水排海工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投入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产。加强对石化基地环境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该项目依托的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原油罐区、码头项目建设,应加强对VOCs、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管控。优化石化基地废水深海排放口位置,确保石化基地污水排海后,周边区域海水水质满足相应海水环境功能要求。

 

落实施工期避开鸟类繁殖期、鱼卵仔鱼拦截、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礁、湿地生境再造、优化调整航道路径、大黄鱼产卵期禁航和限航、加强生态跟踪调查和研究等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减缓围填海、石化基地取水机械卷载、含盐废水排放、温排水、海水淡化、石化基地动力中心脱硫水等对五峙山鸟类保护区、舟山渔场鱼类“三场一通道”等生态敏感区域和重要动植物的影响。

 

(五)配合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宁波-舟山港区管理委员会,做好船舶、管道和公路运输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提升宁波-舟山海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做好该项目和石化基地、宁波-舟山海域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应急体系。配备足够的应对溢油、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防控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加强石化基地危险废物填埋场防渗性能的监控,一旦发现渗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定期联合开展包括物资运输环节、生产环节在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演练,充分发挥人民政府在区域联防联控体系中的作用,切实降低事故发生频次和不利环境影响。

 

(六)配合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岱山县人民政府,在石化基地及周边重要环境保护目标建立包括VOCs、苯系物、臭氧、二氧化氮、细颗粒物、水中总氮等在内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做好环境空气、近岸海域、海洋生态及陆地生态环境等长期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质量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有关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自2017年起每年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备案。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舟山石化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背景值监测工作。

 

(七)配合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政府,做好石化基地规划控制,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配合舟山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民众合理关切,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环境保护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五、联系方式

 

本公示信息的公示期限为项目整个施工期。有关单位、专家及社会公众可在施工期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本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投诉,感谢社会各界对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建设单位:祝经理        电话:05808263991  邮箱:342722769@qq.com

环境监理:张经理        电话:13466362265  邮箱:3649717@qq.com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来源:石油化工论坛